理论研讨

法理

首页 » 理论研讨 » 法理 » 正文

钧日阁:心理服务机制之构建(4-4)

发布时间:2017-08-17

涉法涉诉群体心理服务机制之构建 (连载4-4)

河北法学(核心期刊)201512期全文刊发 

摘要:本文从关注涉法涉诉群体心理问题的角度,阐述了执业律师对该群体辅助于心理咨询服务的社会意义,探讨了如何识别心理服务对象,介绍了匹配该群体的两种心理咨询疗法,辨析了法律服务与心理服务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司法部门协同开展法律服务与心理咨询服务的共建设想。

关键词:执业律师  涉法涉诉群体   识别服务对象  心理咨询方法  服务机制

作者简介:冯路钧(1969-),男,河北石家庄人,河北钧日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二级心理咨询师、工程师,工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金融证券、及涉法涉诉群体精神卫生保健。

 

 

 

四、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正确处理法律服务与心理咨询服务的关系

首先,解决法律问题是律师的首要工作,律师角色决定了心理咨询必然附属于法律咨询,不能过于突出心理问题而忽视当事人的法律疑问,否则律师会陷入角色不清的个人心理误区。另外对当事人而言是否愿意面对自己的心理问题并乐于接受心理咨询服务,是双方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只有双方达成初步的共识或者默契,心理咨询工作才会起到应有的作用。

其次,恰当的心理咨询服务显然能够拓展法律服务的案件范围,但是律师应善于识别当事人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是基于对律师法律专业的信任还是基于律师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带来的移情。如果是后者,律师应当谨慎处理,基于移情而接受的法律委托,是违反心理咨询的客观中立原则的,这不但会降低甚至损害心理咨询的效果而产生更多的心理问题,处理失当也必将会损害法律事务委托关系,进而影响代办事务的合法公正处理。

(二)、正确处理移情和反移情现象

移情是指求助者把对父母或者对过去生活中某个重要人物的情感、态度和属性转移到咨询师身上,并相应地对咨询师做出反应的过程。发生移情时,咨询师成了求助者某种情绪体验的替代对象。

1、负移情和正移情。如果当事人把律师视为过去经历中某个给他带来挫折、不安、痛苦或者压抑情绪的对象,从而在行动中表现出不满、敌对、被动、抵抗、不配合等,这是发生了负移情;相反如果当事人在行动中表现出十分友好、敬仰、爱慕甚至对律师十分依恋、顺从,这是发生了正移情。

以案例7庚某为例,其最后表示一定要聘请律师帮助其解决这个问题,并当场请律师指出一条“明路”。这是由于当事人庚某一方面对该律师法律专业的信任,另一方面体会到律师对其长期压抑且被忽视的情感体验给予的充分关注,从而基于对律师的感情依靠表达了一定要聘请该律师的愿望。

这个案例中出现的是正移情,事实上出现移情是心理咨询过程中的正常现象,透过移情可以更深入、准确地认识当事人,并运用移情帮助当事人宣泄情绪、引导其领悟。当然,出现负移情处理起来就有些困难,有的律师在建立法律咨询关系时做的不妥也会产生负移情,律师没有能力识别负移情或者不知道怎样处理,总觉得自己没有做错什么却无端导致当事人不满,有的还发生了虽然帮助当事人圆满解决了法律问题可是仍然遭到投诉的事情。所以无论出现正移情还是负移情,律师应当婉转的说明这是咨询过程中的可能出现的现象,但这不是现实中正常的、健康的感情,要有策略地(不伤害当事人的自尊心)、果断地(让当事人知道律师明确、坚决的态度)、及早地(早期发现、早期采取明确态度)进行处理,将其引向正常的咨询关系上来。如果任其发展,不但会影响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可能给双方带来麻烦。

2、反移情,即律师出现情感、态度和属性转移到当事人身上,当事人成了律师某种情绪体验的替代对象。同样,反移情也有正、负的区别,当然,无论是律师对当事人出现的负面消极情绪还是正面积极情绪,同样也要遵循处理移情的原则,果断地、及早地处理。如果发现自己确实不善处理的,可以及早转介。

(三)、及时转介和转诊

1、转诊:对于出现精神病性障碍、神经症性障碍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其家属、或者本人委婉的说明情况,尽快转诊。

2、转介:转介是咨询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就像律师业务有不同专业发展方向而及时向当事人推荐其他律师一样,律师在提供心理咨询过程中如果发现自己开展心理咨询明显不相适宜,或者发现自己的确难以处理,而当事人也的确难以摆脱心理问题的困扰,那么律师应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时向当事人推荐寻求心理咨询。

五、全社会司法部门协同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律师行业作为高压高风险行业,无论是新入职律师还是执业多年律师,都或多或少面临着不同方面的压力,也会有不同的心理问题。正视并解决律师团队心理问题,远远不是仅仅懂一些社会人文思想或者“心灵鸡汤”之类的只言片语就可以解决的。另外,律师也有可能存在这样或者那样不合理的认知,这也会妨碍法律服务或者心理咨询的成功,因此律师也要不断解决自己的各种心理问题,尽量减少自我的非理性成分。

从律师服务于社会秩序的角度而言,最重要的是要落实到某一具体法律关系或某一具体服务对象上来,这就需要提高律师基本心理素质从而提高律师服务能力。之所以说是基本心理素质,是区别律师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从个体心理学角度而言的素质,包括律师的生活态度、意志水平、人格气质、心理健康等综合素质。只有律师的基本心理素质提高了,才能更好的提升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才能更好的做好社会秩序终极关怀者角色,从而进一步为服务对象提供好心理咨询服务。

因此,律师队伍亟需开展正规的心理咨询业务培训。律师行政主管机关可以制定政策来引导律师学习心理咨询业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律师协会可以具体落实组织律师学习心理咨询业务知识,必要时将律师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纳入考核范围。

 

致谢:感谢所有为完成本论文提供帮助的朋友,感谢所有曾给我机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当事人,感谢澳门城市大学心理学博士马宏伟先生的专业指导,特别感谢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徐文莉女士,徐女士为本论文提出了极具指导意义的宝贵建议。本论文不足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组织编写,郭念锋主编:心理咨询师(基础理论)[C].北京:民族出版社,2012年7月第2版:313.

[2]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组织编写,郭念锋主编:心理咨询师(基础理论)[C].北京:民族出版社,2012年7月第2版:314.

[3]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组织编写,郭念锋主编:心理咨询师(三级)[C].北京:民族出版社,2012年7月第2版:52-67.

[4]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组织编写,郭念锋主编:心理咨询师(三级)[C].北京:民族出版社,2012年7月第2版:132-134.

[5]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组织编写,郭念锋主编:心理咨询师(二级)[C].北京:民族出版社,2012年7月第2版:96.

[6]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组织编写,郭念锋主编:心理咨询师(二级)[C].北京:民族出版社,2012年7月第2版:108.

[7]梁平.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沟通之维-基于当事人心理需求角度的审视[J].河北法学.2009(10):132-136.

[8]闫晓军.离婚案件的心理调解研究[J].河北法学.2008(5):143-147。   

冯路钧主任,工学学士、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一级律师,中级企业法律顾问资格、高级证券从业资格、高级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中国民主同盟河北省委委员、民盟河北省社会法治委员会委员、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河北宣传交流和文化建设委员会委员、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校外兼职教师、河北政法学院法律系外聘兼职教授、南开大学MBA校友会理事、南开大学石家庄校友会常务理事。

钧日阁:学海习书阁




联系我们

电话:0311-89923110

联系微信:justsunlaw

联系邮箱:justsunlaw@sina.com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111号豪威大厦B座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