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钧日阁:心理服务机制之构建(4-3)

发布时间:2017-08-16

涉法涉诉群体心理服务机制之构建 (连载4-3)

河北法学(核心期刊)201512期全文刊发 

摘要:本文从关注涉法涉诉群体心理问题的角度,阐述了执业律师对该群体辅助于心理咨询服务的社会意义,探讨了如何识别心理服务对象,介绍了匹配该群体的两种心理咨询疗法,辨析了法律服务与心理服务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司法部门协同开展法律服务与心理咨询服务的共建设想。

关键词:执业律师  涉法涉诉群体   识别服务对象  心理咨询方法  服务机制

作者简介:冯路钧(1969-),男,河北石家庄人,河北钧日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二级心理咨询师、工程师,工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金融证券、及涉法涉诉群体精神卫生保健。

 

 

三、心理咨询服务的理论及技能方法

不同的心理咨询学派有不同的心理咨询理论、方法和目标,但心理咨询的过程却是一致的,都包括了诊断阶段、咨询阶段、评估阶段,任何一个心理咨询的前提都需要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也是保证心理咨询成功的必要条件。上文我们提到了心理问题的诊断知识和技能,根据律师提供心理咨询的实际情况,这里重点介绍建立咨询关系和实施咨询方案的方法。

(一)、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

当事人求助于律师,无论是诉求解决法律问题,还是解决心理问题,良好的咨询关系是开展咨询的前提和保证。基于对律师法律专业能力的信任,无疑为咨询关系的建立提供了其他心理咨询人员更便捷高效的基础,但仅有基础是不够的,尊重、热情、真诚、共情、积极关注等五种态度,是需要贯彻咨询全过程的基本技能。

首先是尊重,尊重是律师在价值、尊严、人格等方面与当事人平等,把当事人作为有独特性与自主性的人来看待。尊重意味着律师对当事人无条件的、客观中性的接纳,是平等、礼貌、信任、真诚、保护隐私等,特备是对那些继续得到接纳和信任的当事人,尊重本身就会产生明显的助人效果,激发其自尊心和自信心,开发其潜能,使之具有改变自我的力量,

其次是热情,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具有极度理性的一面,但就心理咨询而言还应该表现出热情助人的感情色彩。热情是助人愿望的真情流露,尊重而不热情,双方的关系就显得公事公办,将两者结合才能情理交融。热情应体现在咨询的整个过程,认真、耐心、不厌其烦、周到细致的态度,会使当事人感到自己得到了最友好的接待。

第三是真诚,是指态度的真诚,即真实和诚恳。律师以“真诚的我”这一角色帮助当事人,没有防御式伪装,不把自己隐藏在专业角色下,不带着“咨询专家”的面具,表里如一、真实可信地置身于与当事人的关系中。需要注意的是真诚并不等于实话实说,做到实事求是即可,表达真诚应适可而止,过度表达可能会适得其反。

第四是共情,又叫同理心、通情达理,就是说律师对当事人内心世界的理解以及体验。通过当事人的言行,深入到对方内心世界体验他的感情与思维,借助于知识和经验把握这种体验与其经历和人格的联系从而更深刻理解当事人心理问题和具体问题的实质,并把自己的共情传达给当事人,表达对其内心世界体验和对其面临具体问题的理解,影响对方并取得反馈。良好的共情能够促进当事人进行深入的自我探索、促进自我表达从而直接达到助人效果,缺乏共情会使当事人感到失望、受到伤害,最终影响双方咨询关系。

第五是积极关注,就是律师对当事人言语和行为积极、光明、正性的方面予以关注,从而使当事人拥有积极地价值观,拥有改变自己的内在动力。积极关注不仅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而且本身就具有咨询效果,可以帮助当事人深化自我认识,全面、客观、准确地认识自己的内心和外部世界,看到自己的长处、光明面和对未来的希望,帮助当事人挖掘自身潜能。

值得注意的是,这五种基本态度不但是开展心理咨询需要把握的技能,也应该贯彻于法律咨询的始终。建立起良好的咨询关系,不但可以实现双方共同成长,而且为律师开展下一步法律服务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结合上文提到的案例26和案例7,我们介绍埃利斯的合理情绪疗法和罗杰斯的求助者中心疗法等两种基本咨询方法。

(二)、合理情绪疗法

合理情绪疗法认为引起人们情绪反应的不是外部事件,而是人们的认知,要改变情绪不是去改变事件而应该去改变认知,通过改变认知进而改变情绪和行为。原理核心是ABC理论:A代表诱发事件,B代表信念即个体对这一事件的看法、解释及评价,C代表个体的情绪反应和行为结果,认为A不是引起C的直接原因,而是由于B对事件评价造成的。合理情绪疗法操作过程包括心理诊断阶段、领悟阶段、修通阶段、再教育阶段。

1、心理诊断阶段,律师根据ABC理论对当事人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和诊断,找出ABC之间关系。

以前文提到的案例2为例,乙某丈夫因静脉曲张手术失败失去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旧房不能翻新、儿子没有媳妇不能结婚,乙某要求医院赔偿并多年上访。本案中诱发事件即A为乙某丈夫因病入院手术治疗失败并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儿子不能结婚等一些列结果,情绪反应和行为结果即C为乙某愤愤不平常年上访,对这一事件的解释及评价即B为乙某认为这一切都是因为医院不负责任错误诊疗导致手术失败而造成的。

再以前文提到的案例7为例,庚某拆迁安置后没有拿到房产证长达近十年,经过与基层政府协商、房产行政机关沟通、法院起诉等多个环节,始终不能解决问题。本案中诱发事件即A为庚某拆迁安置用房常年不能办理房产证,情绪反应和行为结果即C为庚某等居民常年群体性上访,对这一事件的解释及评价即B为庚某认为因为包括区政府、市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和包括房管局、国土局、检察院、法院等在内的多个机关贪污腐败造成不能办证且没人监管。

2、领悟阶段,律师需要帮助当事人达到三种领悟:①使当事人认识到信念引起了情绪和行为后果而不是诱发事件本身,②引发心理问题是当事人自己的认知评价,③只有改变不合理的信念才能减轻或消除当事人目前存在的各种症状。

案例2中乙某丈夫手术失败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儿子不能结婚等一些列结果,并不是其上访的理由,造成其痛苦并上访的是乙某认为是医疗事故无人问责这一信念,只有改变这种不合理的信念才会解决其目前的真正问题。

案例7中庚某长达十年没有拿到房产证并不是其缠访的理由,而是其认为之所以拿不到房产证是因为办事机关贪污腐败造成的,只有改变这种认知才能解决目前其痛苦不堪常年缠访的问题。

3、修通阶段:这个阶段有多种技术可以使当事人修正或放弃原有非理性观念代之以合理信念,其中最适合律师应用的方法是“与不合理信念辩论”。律师可用黄金规则反驳当事人对别人或周围环境的绝对化要求,所谓黄金规则是指“像你希望别人如何对待你那样去对待别人”,区别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己所欲施于人”,而是“己所人欲,施于人”。

案例2中乙某认为是医院的医疗事故导致手术失败,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旧房不能翻盖、儿子无妻可娶,律师在解释案件的法律关系以及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问题之后,就当事人理解这一判决但不接受现实这一心理问题,做了如下的辩论:

(1)如你所说你丈夫进医院进行手术那就必须是要康复的,因此任何一个人进医院都必须要康复出院,因此所有生病的人只要进了医院就可以保证完全康复甚至不会去世…

(2)如你所说你丈夫只要有劳动能力那就一定会可以翻盖新房、儿子有妻可娶,因此任何一个有劳动能力丈夫的家庭就一定可以有新房住、有儿媳妇,因此只要男人娶了妻子生了孩子就一定有新房有儿媳妇…

(3)如你所说只要盖了新房那么儿子就一定有妻可娶,因此任何一个盖了新房的家庭就一定能够娶到媳妇,因此只要给任何一个男人一座新房那么就可以解决所有的光棍问题…

我们再来看庚某群访户缠访的案例。

案例7中庚某认为之所以拿不到房产证是因为办事机关贪污腐败造成的,律师在解释了办理房产证的程序和不能办理房产证的事由之后,针对上访人理解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则,但仍不愿意撤访的心里纠结,做了如下辩论:

(1)如你所说只要拿不到房产证就一定存在贪污腐败,因此所有没有房产证的楼盘就一定背后站着一连串儿腐败分子,因此只要涉及到房产证行政管理的人员包括你的亲戚朋友,他们无疑也是腐败分子…

(2)你刚才也明白了办理房产证的规则和不能办理的几种情况,如你所说只要你们一上访、政府和各级机关就会重视并马上给你办理房产证,因此如果你是区长假如遇到了上访、哪怕是不符合条件的居民你也会不管法律规定、也不管乌纱帽儿就直接立即帮忙办证…

(3)如你所说只要你们一上访那么法院就会解除查封、检察院就会抓人定贪污罪,因此假如你或你的至亲是法院院长、检察长假如遇到了上访,你或者你的至亲也会不管法律规定立即解封、立即抓你想抓的人…

4、再教育阶段:这个阶段目的是巩固前几个阶段咨询所取得的效果,通过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进一步帮助当事人摆脱原有不合理信念及思维方式,使新观念得以强化;这样即便法律服务结束,当事人仍能应付生活中遇到问题,更好地适应现实生活。

案例2中乙某在与律师做了上述辩论式的讨论后,当场就哭泣并直接表示这么多年自己把自己耽误了。这种情况下律师及时引导其自强自立勇于认识并面对生活中出现的问题,鼓励其树立新观念,乙某当场表示回去好好过日子再也不上访了。

案例7中庚某在与律师做了上述辩论式的讨论后,反思良久也当场表示自己带了这么多人上访多年,的确是走错路了,表示一定要聘请律师帮助其解决这个问题,并当场请律师指出一条“明路”。律师引导其与其他居民共同沟通这个理念、不要再走弯路,并表示因案件较忙不方便接受这个案子。

合理情绪疗法象其他心理咨询方法一样有其自身相对的局限性,由于这种方法假定人有一种生物的倾向性,倾向于用不合理的思维方式进行思维,而减少或者克服这种不合理思维有时候需要一个人使用毕生的努力,所以对于那些有严重情绪和行为障碍的当事人,虽然通过合理情绪疗法有可能解决情绪困扰,减少他们自我困扰的倾向性,但不会达到完全不再有不合理信念的程度。另外合理情绪疗法是一种着重认知取向的方法,因此对那些年纪较轻、智力和文化水平较高、领悟力较强的当事人更有效果,这同时也意味着对那些在咨询中拒绝做出改变自己努力的,或者过分偏执以及领悟困难的当事人,可能难以奏效。

(三)、求助者中心疗法

该疗法建立在人本主义的哲学基础上,基本假设是人性本善,人们是完全可以信赖的,且人都具有自我实现和成长的能力,有很大的潜能理解自己并解决自己的问题,而无需咨询师进行直接干预;如果处在一个特别的咨询关系中,人能够通过自我引导而成长。求助者中心疗法理论认为,自我概念与经验之间的不协调是产生心理失调的原因,该疗法的实质是重建求助者在自我概念与经验之间的和谐,即达到人格的重建。

该疗法是一种以关系为导向的方法,关系是咨询过程的开始、也是咨询的结束,是咨询中的主要事件。由于没有固定的程序和工具可以促进当事人产生朝向某一目标的进步,取而代之的就是一些关系体验的促进策略,主要涉及到三种策略:促进设身处地的理解、坦诚交流、表达无条件积极关注。

以上文提到的案例6为例,己某租赁商场专柜新装修的柜台因商场消防设施故障被冲毁,经营货物也被大量污染。协商赔偿过程中商场经营者和建筑物业主互相推诿责任,担心事情解决不了且损失进一步扩大。

1、建立咨询关系。基于当事人对律师法律专业的信任和对律师人格的信任,建立咨询关系对律师而言是一件相对效率较高的事情。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在过程中尊重充分当事人个人意愿,按照当事人考虑问题的思路,对商事纠纷各个法律关系逐一理清,分别给出合乎法律规范的解决途径。通过这个过程与当事人共同面对其实际问题,拉近心理距离,开始心理接触以初步建立咨询关系。

2、关系体验促进策略。律师就当事人关于其商事纠纷的情感表达和信息认知通过关注、理解、坦诚交流等方法,表达对其的无条件接受。

1)关注:当事人了解处理商事纠纷的基本法律原则之后,对外部事件的关注真实转移到内心自我关注,此时求助者开始表达内心各种情绪。律师抓住这个关键阶段,利用关怀的心态、宽容的眼神、柔和但有力的语调,将情感体验跟求助者开始同步。

(2)理解:引导当事人进一步叙述发生纠纷以来的心理变化,通过简单重复当事人表达内容的语言,或使用深入表述当事人潜在的、深层次的情感意义的语言,借助肢体语言配合来准确解释当事人表达的各种情感,遇到转折点时可以让交流停下来,以促进对当事人的情感体验和认知信息的理解。

(3)交流:根据需要,律师将自我角色在朋友、老师乃至于路人、邻居等各种不同角色中转换,没有任何防御心理、自由的表达律师的看法,交流是完全坦诚的,启发、引导、帮助当事人进一步将各种情感予以明确。

(4)接受:通过坦诚交流,当事人逐渐能够比较流畅的表达自我,谈话也开始从沉重的表情、僵硬的语调转向放松微笑、言语活泼。此时进一步确认当事人情感存在的合理性,务必要相信求助者会自觉调整其认知模式,切忌贸然干涉当事人的调整过程,继续保持和谐的咨询关系。

(5)无条件积极关注当事人的体验:律师保持没有任何物质或者情感回报的心态,给当事人一种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无条件被关注的感受体验;而且表达的关注是积极的,要从当事人的人性和发展潜力这一深层次的基础层面向当事人表现尊重;把当事人作为一个独特的贵宾客户个体予以支持,应承自己要与其共同努力去帮助当事人发展这种独特性;相信当事人有自我导向的潜力,相信其能够做出改变,及时对当事人情感结构和行为模式的调整做出认可,进一步提高其认知自己的能力,养成认知自己的习惯。

(三)评估

1、求助者自我评估,我们用当事人的几段话来反映其自我评估:

(1)我理解了业主和商场的行为,谁都会尽量减免自己的责任,这也是人之常情,以前我跟他们的沟通也是太咄咄逼人,他们还说我刁蛮呢。

(2)我脾气大是不对,但肯定会越来越好起来。

(3)以前用一根筋儿解决所有问题,这本身就不符合规律,以后还是要多动动脑筋,不能怕麻烦

2、律师评估,当事人对自己的现状予以接受并认可,对解决问题充满自信也变得更加开朗,解决问题方法多样性意识开始建立,语言模式和行为模式显著调整,达到了预期效果。

求助者中心疗法体现了人本主义的哲学思想,这是一种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理论体系。罗杰斯本人也提出不能把求助者中心治疗理论作为一个固定的完整疗法,他希望别人把他的理论作为与咨询治疗过程如何发展相关的一种试探而不是教条,期望他的模型能够完善、开放与包容的发展。求助者中心疗法的潜在局限是一些初学的新手总是倾向于在没有挑战性的当事人那里采用这种方法,而且由于对基本观念的错误理解,他们限制了自己的反应和咨询风格,只把精力放到了反应和倾听上,尽管这样的交流对当事人的理解是很有价值的,但是求助者中心疗法的咨询内容绝不应仅仅局限于此。   

冯路钧主任,工学学士、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一级律师,中级企业法律顾问资格、高级证券从业资格、高级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中国民主同盟河北省委委员、民盟河北省社会法治委员会委员、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河北宣传交流和文化建设委员会委员、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校外兼职教师、河北政法学院法律系外聘兼职教授、南开大学MBA校友会理事、南开大学石家庄校友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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