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钧日堂:这个房子能退吗

发布时间:2017-08-12

买到不善房宅能否退房 


冯 路 钧 

 

【案情简介】:20177月,经过长时间的协商,倪某从邸某处买到一套称心如意的二手商品房,交付定金10万元和首付款26.3万元,并花费5.7万元办理了过户手续。在其搬迁到新购住房的第一天,听邻居谈到该房曾发生致人横死不测事件,倪某惊恐万分,想退房并主张其全部已付款42万元。

【律师解答】:

我国传统上普遍认为“凶宅”是影响房屋居住使用的重要因素,邸某对这一其明知且实际会对房屋买卖合同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者缔约条件的房屋信息负有披露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单纯沉默不构成欺诈,但若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并因沉默获得利益,则构成欺诈。倪某因受欺诈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系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撤销后,因欺诈造成倪某损失的,邸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冯路钧主任,工学学士、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一级律师,中级企业法律顾问资格、高级证券从业资格、高级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中国民主同盟河北省委委员、民盟河北省社会法治委员会委员、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河北宣传交流和文化建设委员会委员、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校外兼职教师、河北政法学院法律系外聘兼职教授、南开大学MBA校友会理事、南开大学石家庄校友会常务理事。 

钧日堂:论案说法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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