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日阁:运用综合法治方式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发布时间:2018-01-24
运用综合法治方式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中国民族报 2017年12月26日刊发
宗教涉及到的社会关系广泛、复杂,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处理好这些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坚持政教分离是原则,坚持依法开展宗教工作是方针,也就是说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1]”。依法开展宗教工作就是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处理各种宗教关系。这就需要建立科学的法律思维,运用综合法治方式,首先在立法层面要完善宗教领域法律体系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在执法层面各级宗教管理部门要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其次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要提高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能力,提高信教群众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
一、发挥法律引导功能
宗教将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长期存在,进一步完善宗教事务法律体系,是当前依法开展宗教工作的客观需要,更是未来宗教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完善宗教法律体系,不仅仅是完善宗教领域法律法规,还需要社会其他领域在制定法律法规时统筹考虑宗教的相关内容。宗教关系涉及到多维社会关系,仅依靠宗教领域法律法规不能全面规范宗教关系,目前其他领域涉及宗教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全社会还没有全面形成把宗教事务作为一般社会事务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的综合治理意识,比如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管理人员的法律地位、财产归属等没有统一的法律明确,由此带来的法律关系界定、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也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保障宗教事业健康发展,应从完善宗教法律体系开始,用立法的形式来提升全社会宗教工作的法律思维、提高全社会宗教工作法律意识,在“有法可依”的基础层面上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引导是法律规范社会秩序的基本功能,依法引导宗教工作需要法律在行为规范上为包括宗教在内的全社会集体心理认知行为模式提供导向,具体地说,就是以法律思维为导向、以法律法规为导轨,引导宗教沿着中国化方向发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宗教发挥教化社会的积极作用,把法治功能与宗教功能结合起来,提高引导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两者互相促进,使法治建设与宗教发展进入一个良性循环通道。
引导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就是通过法律引导宗教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历史上传入中国的各大宗教中国化也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过程,这是符合宗教生存和发展普遍规律的。在这个过程中基于背后复杂的社会政治因素,宗教对社会发展有其消极作用,但是采取排斥的方法不能解决这些问题,采取放任的方法更不能消弭其负面影响。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把宗教事务管理纳入国家综合治理体系里来,制定宗教基本法律用法律规范引导宗教发挥积极作用,能够长期有效的引导宗教沿着中国化方向发展,这是引导宗教工作的根本途径和方法。
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通过法律引导宗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引导信教群众爱国爱教热爱人民。新近实施的《慈善法》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3],不但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鼓励支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而且还规定了不接受附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等不当条件的捐赠。在实践中,需要更多其他社会领域的法律法规,将法律精神和法定原则扩展到、落实到宗教工作层面,在全社会形成通过法律引导宗教工作的法治环境,提高引导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引导宗教发挥社会教化功能,就是要保持宗教活动的纯粹性,遏止宗教的商业化倾向。目前社会上存在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后却把捐建的场所据为己有、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更有甚者个别地区有的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有的非宗教单位人员以宗教名义开展商业宣传。这种宗教商业化倾向如不加以遏止,会把宗教拉入商业场里从而削弱其教化社会的功能,长期以往宗教政策在商业的裹挟下将难以贯彻落实,最终会给宗教事业发展带来难以估量的破坏。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也应以立法的形式对商业化行为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切实发挥法治对宗教的引导功能。
二、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二是依法处理各种宗教关系。这就需要扩大宗教事务管理主体的范围和管理方法,用综合法治手段处理宗教问题。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能局限于宗教方面的法律政策体系,管理机关也不能仅仅局限于宗教管理部门,与宗教相关的如教育、公安、财税、土地、规划、住建、工商、银行等部门,也要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依照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充分运用教职、经济、财税等综合法治手段进行统筹管理。另一方面,宗教管理部门对宗教事务微观领域的管理要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从具体的事务性管理工作中退出来,特别是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要交由宗教团体章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去规范调整,集中精力充分发挥对宗教工作依法宏观管理的法治政府职能。
依法处理各种宗教关系,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法定途径把握宗教工作。规范宗教事务要于法有权、于法有序、于法有据,管理主体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照法律实体规范对宗教事务予以规范管理。切实认识到行政权力也是行政义务,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避免以个人意志代替法律对宗教事务进行干涉,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在具体实施管理宗教事务过程中,还要注重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律法规的衔接,对宗教事务管理中存在的暂时难以提升为法律法规来规范的问题,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制定相应政策或者规章,将管理宗教事务从注重政策手段逐渐转变到以法律手段为主、政策手段为辅的轨道上来,及时发现问题并依靠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等综合法律手段来化解矛盾、处理问题,有助于保护各方面的利益,有助于处理宗教问题的规范有序,有助于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依法处理宗教问题,首先要提高处理宗教活动中民商事纠纷的能力。从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场所设施的兴建,到日常教务活动或者宗教商业运营,宗教活动涉及到诸如建筑施工安装、货物买卖、劳动用工等方方面面的民商事行为,依法解决其中产生的纠纷可以保障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一方利益受到损失。实践证明,依法解决民商事纠纷不仅能够避免纠纷的无限期拖延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而且保证纠纷双方尽快投入到正常的生活工作活动中,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提高处理宗教问题能力,还要加强对宗教活动的行政监管能力。宗教活动中不规范的地方,任其发展下去会给宗教活动健康发展带来隐患,损害破坏宗教形象,比如个别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只重教规只强调信徒身份、轻视国法不在乎公民身份从而与国家行政管理产生冲突等。对不规范的行为应区分对待,能够通过整改符合要求的,要发挥行政部门的指导、服务功能,帮助宗教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而不是把矛头指向宗教、把信教群众推到对立面。对那些严重违规的宗教行为,要坚决予以清理整顿,这不但能预防其给正常宗教活动带来破坏性影响,还能保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处理宗教关系的贯彻落实,比如对违反审批程序私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私自设立经营性组织的,违反行政法规私自敛财聚众的,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私自出版非法出版物的,要坚决清理取缔。
提高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要严惩破坏宗教政策、损害宗教健康发展的各种行为。对那些干扰正常宗教活动、侵犯宗教群体合法权益的,要依法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要严格追究其各种行政责任;对那些把违法行为当做信仰坚定表现、利用宗教特殊身份聚众滋事的,要充分认识到这种行为不但不符合教规教义,也妨碍了包括宗教秩序在内的社会秩序,要严格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那些打着宗教旗号从事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经发现绝不姑息,更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法保护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提高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能力
宗教要自觉接受国家管理、自觉依法开展各项宗教活动,需要在正确处理国法和教规关系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教规制度,把宗教教务活动和宗教相关活动纳入到法治化轨道,提升自我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一方面,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认识到自身首先是国家公民,应该具备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包括宗教活动在内的任何社会活动都要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这就要求树立起法律意识、提高法治观念,正确处理国法和教规之间的关系。要把宪法和法律作为行为规范的准则,国法大于教法,教法服从国法,任何不服从国法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不允许有法外之教。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做法外游民。另一方面,要用法律法规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让信教群众感受到法治带来的秩序感和安全感,体验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对他们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进一步提高自觉接受法律管理的主动性。
各宗教有自身的教规教义,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教内管理体系,过去、现在直到将来都对维护宗教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加速,各种新的社会关系层出不穷,教内原有的管理体系也需要与时俱进,需要不断完善来适应社会发展,这不但是依法开展宗教工作的需要,也是宗教自身发展的需要。宗教组织要依法开展宗教活动,就要建立健全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融入到规章制度中来,并在实践中予以贯彻落实,发挥教规制度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作用,保证宗教工作的法治化在宗教活动规则层面得以落实。
宗教活动包括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人员等依照其教规教义开展的结社、集会、出版、演讲等教务活动,也包括其发起、组织、参与、开办的各类社会主体举行的社会公益、文化传播、交流宣传甚至于宗教商业运营等与宗教相关的活动。这些活动中各种复杂宗教关系的调和,没有其他方法比用法律规范来解决冲突更加行之有效,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来规范各项宗教活动将成为势在必行的常态化举措。宗教界人士要认识到这种趋势,要树立教内管理的法律意识,自觉学习法律培养法律思维,同时在日常管理中掌握法律管理的技能,保障教内管理工作合法有序,给信教群众起到遵纪守法的引领示范作用。
教务活动要纳入法治化轨道。一方面宗教活动场所要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建立大型宗教活动、外事接待、重大事故事件防范报告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同时各项宗教教务活动要依法开展,比如宗教活动要在活动场所按照其教义教规举行,内部或者公开出版物要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另一方面,法律要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侵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更不能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不能非法干涉正常宗教活动的开展。
涉及宗教的相关活动要纳入法治化轨道。宗教部门设立的基金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宗教组织开办的儿童福利院、养老院等福利性单位等活动,宗教组织开展教内外文化传播、交流合作活动或与宗教组织相关的经营活动,要分别纳入民政、工商、金融、出版等行政部门的管理,保证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另外,各宗教部门开办网站要履行网络注册程序,网络宗教活动是无边界、无国界的,法律对现实跨省宗教活动规定了严格的报审程序,虚拟网络宗教活动要参照现实审批程序履行活动报审手续。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归根结底是要发挥宗教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宗教活动的主体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让他们认识到,将宗教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不是要改造宗教,而是为宗教健康发展提供长久的、持续的保障,宗教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活动最终能够保障宗教长期生存、持续发展,使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主动探索依法开展宗教工作的方式方法,发动群众自下而上的依法开展宗教活动,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持续提高。法治与宗教的关系不是冲突与对立的关系,法治是治国理政的根本战略,宗教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工作,两者都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坚持依法开展宗教工作,能够最大限度把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共同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作者简介】冯路钧(1969-),男,河北藁城人,河北钧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一级律师(正高);工学学士、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法律服务管理。
[1]2016年4月2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办下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
[3]《慈善法》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冯路钧主任,工学学士、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一级律师,中级企业法律顾问资格、高级证券从业资格、高级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中国民主同盟河北省委委员、民盟河北省直工委副主委、民盟河北省社会法治委员会副主任、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河北宣传交流和文化建设委员会委员、河北省佛学院客座教授、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校外兼职教师、河北政法学院法律系外聘兼职教授、南开大学MBA校友会理事、南开大学石家庄校友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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