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日阁:心理服务机制之构建(4-1)
发布时间:2017-08-14
涉法涉诉群体心理服务机制之构建 (连载4-1)
河北法学(核心期刊)2015年12期全文刊发
摘要:本文从关注涉法涉诉群体心理问题的角度,阐述了执业律师对该群体辅助于心理咨询服务的社会意义,探讨了如何识别心理服务对象,介绍了匹配该群体的两种心理咨询疗法,辨析了法律服务与心理服务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司法部门协同开展法律服务与心理咨询服务的共建设想。
关键词:执业律师 涉法涉诉群体 识别服务对象 心理咨询方法 服务机制
Construction ofPsychological Service Mechanism of Law-related and litigation-related Group
Abstract: This article, focusingon the psychological problems of the law-related and litigation-related group,expounds the social significance of the psychological consultationservice for the group by lawyers,discusses how to identifythe psychological service object, introduces two kinds of psychologicalcounseling therapy which match the group,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legal service and psychological service, and puts forward the co-constructionidea of coordinating legal services and counseling services by judicial institution.
Keywords: lawyers, law-relatedand litigation-related group, identification of service object, psychologicalcounseling method,service mechanism
Author’s unit: HEBEI PARAMOUNT LAWFIRM
作者简介:冯路钧(1969-),男,河北石家庄人,河北钧日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二级心理咨询师、工程师,工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金融证券、及涉法涉诉群体精神卫生保健。
序 言
我国涉法涉诉群体主要包括监狱服刑犯人、信访群众和进入各类司法程序前后的案件当事人,在监狱系统内针对服刑犯人开展心理咨询已经在各部门形成共识,并招录、培养了大量具有心理咨询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的优秀监狱干警。然而对信访群众和进入司法程序前后的案件当事人开展心理咨询服务,还没有引起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
从一般心理问题到严重心理问题,直至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到形成普通民行案件或者发生刑事犯罪行为,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心理干预越早,越能够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越能降低维护社会秩序的成本。也就是说,在心理问题产生之初予以心理辅导介入,相比较于矛盾激化到案件发生乃至于进入监管改造阶段才开始介入心理干预,前者取得的社会效果和人文效果都要远远优于后者。而在心理问题产生之初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作为活跃于处理社会矛盾最前线的律师,无疑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优势。
一、在涉法涉诉群体中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具有独特意义
(一)、心理咨询能够为维护社会秩序发挥重要作用
涉法涉诉群体中的信访人员存在很多群访户、长期缠访户、激情上访户,他们大部分是基于对自身遭遇认知不清、误以为受到不公正待遇等引发心理问题,直至以上访作为生存唯一意义,更有甚者在其反映的问题解决之后,仍然把上访作为获取超额利益的途径,导致大量信访资源被虚耗浪费。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解决上访者所反映的实际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取得社会秩序稳定的效果,有的还会助长上访者心理问题的深度积累。
案例1,甲某,男,68岁,汉族,退休干部,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原籍山西阳泉市,河北省涉法涉诉中心上访人。自诉其祖父所居房屋在文革期间被征收,现房屋所在地已被开发兴建居民小区,要求政府予以补偿。经了解其祖父有子女若干即其父亲有若干兄妹,其本人亦有兄妹若干,且其祖父房屋在文革结束后落实政策时已有补偿,另根据历史沿革该案应由阳泉市相关部门解决。律师告知其从实体上已经得以补偿,即便没有补偿其本人也不是唯一的权利主体;从程序上讲该案不属于司法管辖,应属原籍地而不是现居住地行政机关处理。甲某自称也知道上述情况,但还是定期到信访机关缠访不止。
涉法涉诉群体中的案件当事人,也存在因为认知模式而产生的心理问题。比如民事案件中对自身权利边界认识不清,商事案件中对交易习惯与交易规则的曲解,行政案件中对行政机关是否恰当的履行了义务等,成长程度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认知模式,由此形成的不同行为模式便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在产生冲突矛盾激化情况下,不解决认知模式而强行改变行为模式,不但难以取得和谐社会秩序的效果,还会对案件当事人带来不同程度的心理侵害。
案例2,乙某,女,53岁,汉族,务农,住石家庄栾城区,原籍河北栾城,河北电视台接访转介当事人。自诉其丈夫因静脉曲张于医院做手术时,因医院责任导致手术失败令其丈夫失去劳动能力,目前家庭生活困难,旧房不能翻新、儿子没有媳妇不能结婚,多个部门处理均对自己不公平,要求医院赔偿全部损失。经了解,该案已经医疗事故鉴定认定医院没有医疗事故责任,因医院处置并无不当故而医疗过错也难以成立,多年来民政部门始终对该家庭予以经济救助。律师在明晰案件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尝试为其提供心理咨询,期间乙某多次后悔哭泣,最后明确表示这么多年来自己就是为了争一口自己也不知道结果的气,表示再不上访。
维护社会秩序、建立和谐社会,应从个体入手,不但要改变个体的行为模式,更重要的是要改变其认知模式,心理咨询服务能够在改变个体认知模式过程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能够从个体心理角度彰显和谐社会秩序的独特意义。
(二)、律师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对维护社会秩序有特殊优势意义
鉴于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特殊性,面对的是处于各种法律困境的当事人,他们中几乎全部存在着法律问题导致的心理问题困扰,这使得律师能够有机会接触大量一般心理问题的求助者。如果在这个阶段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可以将求助者的心理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乃至于解决在来访者本人尚未觉知到、意识到存在心理问题之前,这样就能够避免心理问题引发的法律问题更加恶化,从而更加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
律师服务对象包罗万象,从社会管理者的行政机关到行政对象,从法人单位到自然人,处处都有律师的影子;律师服务的案件范围包括民事、刑事到商事、行政等遍及社会行为的各个角落;律师服务的方式有诉讼、非诉讼等多种方式;律师服务的时间阶段包括法律的制定直至解释和执行,可以说律师服务与各类社会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律师采用各种方式对各种群体开展服务,并通过其服务对象最终对社会秩序产生着影响,在这个过程中,律师服务区别于任何其他作用于社会秩序的组织,是直接的、非强制的。比如行政机关是法律的执行者,以强制手段规范着社会秩序;司法机关是法律的裁决者,也使用强制手段规范着社会秩序;强制手段的实施只是从强制改变行为模式的角度发挥作用,至于社会意识是否接受这种强制改变,不在强制手段实施者考量范围。然而律师在各机关部门采用强制手段改变行为模式过程中,可以直接的、有针对性的通过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等方法去改变社会意识的认知模式,从而形成和谐的社会集体意识。也就是说,规则制定者、社会管理者、司法裁决者、检察者以及各党派、各组织等,通过行政、司法、文化、宗教等各种不同的角度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但是通过法律以非强制手段紧密与社会秩序开展有效互动,律师则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就其社会角色而言,律师应该成为社会秩序的终极关怀者。另外律师服务参与社会秩序的时间阶段,从社会行为模式的形成期间开始,直到社会矛盾难以被道德规范等其他方式调和发展到司法调和的最终程度阶段,包括了社会行为模式从开始自发建立直到最后需要强制力建立的全过程,这种关怀是终极的,从法律服务广度意义上讲,律师应该成为社会秩序的终极关怀者。
本人以从事律师工作接触当事人的经验来看,无论是婚姻家庭、析产继承、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当事人,还是涉嫌渎职、贪污、侵犯人身健康生命犯等各种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受害人,甚至于因各类市场交易行为产生纠纷的商事案件当事人,因为其案件本身属于个人成长过程中的重大社会事件,基于该事件带来社会关系变更引发了较大心理压力导致的心理问题,深深困扰着当事人给他们带来很大的障碍。而从本人在从事法律服务的同时尝试着把心理咨询服务带入工作之中的经验来看,心理咨询能够帮助当事人解决其遭遇法律问题的同时,的确也可以使当事人对自己的外部境遇和内心情绪有重新的认知,能够提高他们面对自己问题情绪的能力,慢慢形成一个逐步清晰认知自己的思维方式,养成不断认识自己的习惯,进而逐步建立新的行为模式最终解决自己的心理问题。总之,律师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对维护社会秩序有特殊优势意义。
冯路钧主任,工学学士、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一级律师,中级企业法律顾问资格、高级证券从业资格、高级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中国民主同盟河北省委委员、民盟河北省社会法治委员会委员、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河北宣传交流和文化建设委员会委员、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校外兼职教师、河北政法学院法律系外聘兼职教授、南开大学MBA校友会理事、南开大学石家庄校友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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