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钧日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17-08-31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若干思考 

《中国宗教》201610

中国律师网  20161116日  律师实务

摘要:宗教关系包括社会与宗教等多方面关系,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依法开展宗教工作是管理宗教事务、处理宗教关系的基本原则。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要从完善宗教法律体系提高法律引导功能开始,提高宗教管理人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提高宗教界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能力,提高全社会依法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用法治保障宗教健康可持续发展,通过宗教发展创造更好法治环境,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现民族复兴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宗教工作  宗教法律体系  宗教综合法治

作者简介:冯路钧(1969-),男,河北石家庄人,河北钧日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二级心理咨询师、工程师,工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金融证券、及涉法涉诉群体精神卫生保健。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深刻理解习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途径与重要任务。

一、依法完善宗教法律法规体系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首先要有法可依。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越来越成为普遍共识,宗教事务方面的立法工作也取得了重要进展。截止目前,国务院颁布了2部行政法规,特别是2004年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宗教事务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在宗教工作法治化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国家宗教局出台了12部与之配套的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6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初步形成了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基本依据,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因此,随着宗教工作形势和实践的发展变化,我国宗教立法工作方面存在的一些不完善、不适应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必须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结合当前宗教工作实际,积极稳妥地依法完善宗教法律法规体系。

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根据实践需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宗教界的意见,使宗教方面的立法更加公开、更加透明,更能反映现实需要,实现良法善治。目前当务之急,是要抓紧推进《条例》修订工作。应该说,《条例》颁布实施10多年来,对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这10多年间,我国经济社会领域发生了深刻而显著的变化,宗教领域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给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修订《条例》成为势所必然。要通过修订《条例》,使之反映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反映现实需要,解决现实问题,更好地促进宗教事务的规范化管理,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新修订《条例》颁布后,各地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及时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新修订《条例》的衔接、配套工作,使其更加细化实化,更加符合本地实际,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二、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能力

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能力,是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关键环节。

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所谓“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本质上是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信教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

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为宗教事务管理的行政主体,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弘扬法治精神,自觉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接受监督。要树立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的观念,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要于法有权、于法有序、于法有据,管理主体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照法律实体规范对宗教事务予以规范管理。要推进宗教工作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切实认识到行政权力也是行政义务,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避免以个人意志代替法律对宗教事务进行干涉,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要以消减行政审批项目为突破口,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凡是信教公民、宗教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事项,凡是通过宗教组织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就不要去干预。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宗教事务微观领域的管理职能,尊重和发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内部事务中的作用,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集中精力充分发挥法治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切实履行依法管理和监督职责,在管理中强化深化服务。

要坚持综合施策,善于运用多种法治手段管理宗教事务。宗教事务涉及的范围很广,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也不能仅仅局限于运用宗教方面的法律政策体系,宗教管理部门和宗教相关部门如教育、公安、财税、土地、规划、住建、工商、银行等部门,要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依照各自领域的法律法规,充分运用综合法治手段进行统筹管理。在具体实施宗教事务管理过程中,还要注重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对宗教事务管理中存在的暂时难以提升为法律法规来规范的问题,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制定相应政策或者规章,做到重大政策于法有据。

宗教事务领域的依法行政,要认真落实“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基本原则,确保宗教活动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

要建立宗教工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涉及宗教方面重大决策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减少和防止宗教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及失职、渎职事件的发生。

三、发挥宗教界在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中的积极作用

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积极力量,也是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积极力量。要引导他们积极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自觉把宗教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提升自我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发挥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要教育引导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法与教规的关系,国法大于教法,教法服从国法。在我国,任何违法犯罪都必须受到严厉打击,不允许有法外之人、法外之地、法外之教。要依法保护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他们真正体会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对他们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从而增强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要推动完善教规制度。各宗教组织要建立健全自身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融入到规章制度中来,并在实践中予以贯彻落实,发挥教规制度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作用,保证宗教工作的法治化在宗教活动规则层面得以落实。

要把宗教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在现代法治国家,依法开展宗教活动是宗教健康发展的前提与保障。宗教界人士要自觉把握这一时代要求,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培养法治思维,始终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组织开展宗教活动,给信教群众遵纪守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具体而言,宗教活动场所要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建立大型宗教活动、外事接待、重大事故事件防范报告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同时,各项宗教教务活动要依法依规开展,不得影响和危害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宗教的相关活动,也要纳入法治化轨道。如,宗教组织设立基金会、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开办福利院、养老院等慈善公益活动,开展教内外文化传播、交流活动或宗教组织相关的经营活动,要分别纳入民政、工商、金融、出版等行政部门的管理,保证依法依规开展。从事宗教方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也要遵守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接受依法监督。  

冯路钧主任,工学学士、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一级律师,中级企业法律顾问资格、高级证券从业资格、高级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中国民主同盟河北省委委员、民盟河北省社会法治委员会委员、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河北宣传交流和文化建设委员会委员、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校外兼职教师、河北政法学院法律系外聘兼职教授、南开大学MBA校友会理事、南开大学石家庄校友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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