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日堂:购买微信“好友”手表出问题谁负责
发布时间:2018-07-26
购买微信“好友”手表出问题谁负责
胡慧慧
案情简介:甲某经朋友介绍添加了卖手表的乙某为微信好友,通过微信向乙某购买了一块价值8000元的手表。后时间不久手表坏了,甲某向乙某主张维修、赔偿责任遭拒。
一、责任分析
1、经营者进行微商注册后微信平台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进行了微商注册,微信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首先考虑微信平台是否存在过错,其次考虑平台是否知情(知道)和采取措施等因素。
(1)甲某可先与微信平台联系,要求其提供经营者具体信息,并根据不同情况向平台主张相应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2)微信平台有调解的义务。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此,甲某可与微信平台相联系,要求平台对此事进行调解。甲某还可以通过其他渠道维权,平台应为为甲某提供经营者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
总之,在本案中即使经营者在微信平台进行了微商注册,微信平台承担连带责任也受一定的条件限制。但微信平台需为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并有应申请进行调解的义务。
2、经营者没有进行微商注册的法律责任承担
如果经营者没有进行微商注册,只是仅以微信作为宣传手段销售商品,这种情况下微信平台不承担责任。
事实上,这就相当于经营者与消费者形成买卖合同,对于履行期限、价格以及售后服务等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如果没有约定的,消费者可以在7日内退货,7日后要求更换、修理。
此案中与微信平台没有关系,微信平台不承担责任,甲某可以要求乙某对手表进行更换或修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对上述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二、买卖交易的性质
此次买卖交易是普通的买卖合同,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不同责任:
1、若乙某是中间商
换句话说,若卖手表的乙某是二道贩子,那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如果商品出现瑕疵,买家还是应向卖家主张权利。本案甲某应向朋友圈手表经营者乙某主张权利。
2、若乙某是代购
代购分为现货代购和非现货代购。
非现货代购是指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去购买,赚取商品之间的差价,这是一种委托关系,形成了委托合同。这种情况下,甲某应向实际销售方主张权利。
如果是现货代购,则形成了两重买卖关系,即在朋友圈的卖家乙某、买家甲某、实际销售方,这种情况下甲某还是应向微信“好友”卖家乙某主张权利。
钧日堂:就案说法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