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钧日堂:夫妻一方国外留学期间如何诉讼离婚

发布时间:2017-09-15

夫妻一方国外留学期间如何诉讼离婚 


                                       张 朝 阳

 

【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2015年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后男方继续在国内工作生活,女方出国留学深造一直未回国。两人联系逐渐减少,双方协商离婚无果,两年后男方欲起诉离婚,对在何地起诉及怎样与女方联系等问题有疑义,担心久拖不决。

【律师解答】

男方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女方离开住所地至今已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女方的经常居住地为国外某地,属于涉外民事关系所以本案为涉外离婚诉讼。对这种不在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涉及身份关系诉讼,作为原告的男方其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关于如何与女方取得联系,这是一个诉讼文书送达的问题。如果女方在国内没有住所,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依据该规定办理涉外送达手续。如果女方在国内有住所,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送交女方在国内住所地同住的成年家属,若乙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签收法律文书,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或代收人送达。

【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时,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

六、《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张朝阳律师,河北大学,证券从业资格,任民盟河北省直工委科技二总支部辅导员。业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与代理、金融债权、公司破产、婚姻、家庭、继承、交通事故、各类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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