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钧日通讯:专业助力绿色发展 共同规范人大立法

发布时间:2025-04-15




415日,石家庄市人大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召开专委会,对《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石家庄市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进行初审,冯路钧主任接受市法学会指派,担任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与来自相关行业10余名专家代表参会,周立新副主任主持会议。


会上,石家庄市园林局、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先后就两份草案作了说明,与会专家深刻把握立法背景和起草过程,精细研读草案条款,提出了建设性的初审建议。


在初审《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正草案)》时,冯主任就擅自砍伐树木的处罚条款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他比照《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对擅自采挖树木的罚则,提出修正草案的罚款倍数超出上位法的罚款倍数范围,在上位法罚款数额范围外设置了超权限罚款数额,建议整合上位法相关依据,避免越权限立法。


在初审《石家庄市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时,冯主任就发展绿色建筑的推广、激励和运营阶段罚则提出三项建议。






首先,就草案推广措施规定的“实施政府采购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购和使用绿色建材”的表述,他在充分肯定政府带头推广绿色建材良好初衷的同时,提出“按照有关规定”的表述过于宽泛,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地方政府、部门各自出台政策导致行政垄断、行业垄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有悖于当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政策环境,建议采用“依照法律法规”的表述,在立法环节杜绝各自为政的隐患发生。该建议被住建局采纳。


其次,就草案激励措施规定的“符合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标准的民用建筑,因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及房屋不动产登记面积”的表述,冯主任肯定草案立足当下发展绿色建筑而采取积极政策的合理性,但也强调了着眼未来发展的合法性质疑。他提出,建筑面积的计算、容积率的核算和登记面积的确定等有国家统一标准,虽然《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规定了“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条款,但是否与国家标准不一致而导致立法冲突还有争议,而草案规定的“不计入登记面积”内容则没有任何上位法的法律依据。他建议要兼顾当下激励价值和长远立法导向价值等伦理平衡,不能为了急于求进而放弃长远规划,建议取消类似表述。





第三,就草案法律责任规定的“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人擅自拆改或者损坏与绿色建筑性能相关设施设备逾期不改正的罚款数额”,他提出罚款数额有可能极度偏离损坏价值,有悖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种罚则失当不但将前文设定的激励措施和金融政策带来的价值进行对冲,更有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损。针对住建局引用《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发展条例》的辩解,他进一步陈述讲解“立法要秉持法治精神和社会价值伦理”,不能人云亦云,建议整合上位法中关于损坏建筑、损坏配套设施等罚则条款,按照损坏价值倍数确定罚款数额。


冯主任的初审建议引起与会专家热议关注,周主任肯定了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律师们的建议价值,要求住建局、园林局进一步综合各方意见、完善草案文本,争取早日提交常委会审议。


会后,参观了宪法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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